在參與政府機關臉部辨識運用研析-以數位權利與原則為框架的研究計畫中,我擔任教授的研究助理,負責尋找相關研究資料、摘要檔案內容、調整格式、匯整資料與文獻,以及製作簡報等工作。同時,我也參與討論會議並撰寫會議紀錄,為整個研究計畫的順利進行貢獻了一份心力。擔任研究助理讓我在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上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由於需要搜尋大量的研究資料,我學會了如何快速而準確地定位關鍵資訊,並有效地進行文獻整合。摘錄重要資訊並進行摘要的過程讓我更深刻地理解如何從大量資料中篩選出核心觀點,也使我掌握了不同資料在同一主題下的交叉驗證和補充的要領。此外,簡報製作和格式調整的工作,讓我熟悉了如何將繁瑣的研究內容轉化為簡明、易懂的圖表和文字,進一步提升了學術報告的表達能力。這些技巧無疑在我的學術生涯中是一筆寶貴的財富,為未來的研究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而在研究過程中,隨著對數位權利與隱私保護的相關議題愈加深入,我開始理解到臉部辨識技術帶來的風險和挑戰。根據歐盟的數位權利框架,我們了解到臉部辨識涉及敏感的個人資料,例如影像資料和生物特徵。這些資料的運用如果缺乏適當的監控和管理,極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甚至會因為演算法的偏見而加深性別或種族的不平等。在本次研究中,我們不僅探討了臉部辨識在公共服務中使用的合理性,也關注如何在技術應用中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我深刻體會到,技術的發展必須與法規和道德標準並行,唯有如此,數位權利才不會因為技術的濫用而被侵害。
因此根據研究報告的建議部分,我們提出了多項政策建議,期望在臉部辨識技術的應用上達到合理使用、保障隱私的目標。具體而言,研究報告指出應在技術導入初期制定完善的法律規範,明確區分不同風險等級的使用場景,並要求各政府機關針對其需求制定透明的資料使用說明與安全措施。例如,我們建議政府應對涉及高度敏感的場景進行更嚴格的風險評估,並建立審查機制來評估技術使用是否有潛在的偏見和風險。此外,隨著智慧政府的推進,臉部辨識的應用有助於提升公共服務效率,但也需要在政策上保持透明度,確保市民知情權和選擇權。
在本次研究助理的工作中,我不僅增進了對學術研究的理解,更深刻體會到數位時代中技術應用對人權的挑戰與意涵。面對臉部辨識技術的快速發展,政府機關在利用這些技術提升服務的同時,也需肩負起保障民眾隱私和基本權利的責任。隨著對數位權利和原則的認知提升,我更了解未來在推動數位科技的同時,必須同時強化相應的倫理與政策框架,方能確保技術進步不會以犧牲基本人權為代價。我相信這段經歷將為我未來的學術研究和工作生涯帶來無限啟發。